赠与合同纠纷 重庆 · 合川
鲍婷婷律师代理原配(原告)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调解确认返还原告18万元并承担诉讼及保全费用
- 案件特征
- 夫妻离婚后复婚;婚内转账争议;变更返还诉请;两期履行调解协议
- 核心诉求
- 确认赠与无效,原请求返还417704元及利息,诉讼中自愿将第二项请求变更为返还18万元。
- 案件成果
- 调解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被告返还18万元,分两期各9万元支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577.98元。
- 委托前证据
- 现有材料未逐项列示转账凭证、其他实体证据及取得时间,委托前证据情况未明确记载。
- 案件类型
- 赠与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调解日期
- 案件编号
- (2023)渝0117民初xxxx号
- 委托代理律师
- 鲍婷婷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调解书
一、案情介绍
1. 案件简介
女方诉称,其与男方于2003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生活,后于2023年再次登记结婚。女方发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被告转账,主张合计417704元,并认为相关赠与基于不正当关系、应属无效。
女方原请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417704元,并自2023年5月2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利息至付清,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保全费用。诉讼过程中,女方自愿将第二项诉请变更为返还18万元。
2. 委托时的证据情况
调解书记录了女方关于婚姻关系、转账总额和赠与原因的诉称及最终协议,未逐项展示流水、聊天记录或其他证据,也未记载其取得时间。因此不能据此确定委托前证据清单或补写调查取证行动。
3. 案件关键
原始诉请417704元与最终调解返还18万元应分别记录。婚外关系是女方诉称,文书未作独立实体认定;经法院主持达成的协议则明确确认男方与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返还义务人为被告,男方在文书中身份为第三人,不能因系统案件标题同时列其姓名而增加其共同付款义务。调解协议分期本金与另行承担的诉讼、保全费用分别列示。
4. 办理过程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确认赠与无效、分两期返还18万元及支付女方已垫付费用的协议,法院予以确认。
5. 案件结果
调解日期:
被告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返还9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返还余款9万元;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2627.98元,共4577.98元由被告承担,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已垫付的女方。
调解书约定双方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现有材料未提供实际付款凭证,不将协议约定的18万元写成已全部到账。
二、调解书
已脱敏文书 · 共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