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 浙江 · 嘉兴 · 桐乡
鲍婷婷律师代理原配(原告)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认定男方与第三者发生过男女关系,判决返还原告50万元及利息
- 案件特征
- 640万元大额往来;经他人转付;经营代付款与赠与区分;50万元“茶水费”抗辩未获支持
- 核心诉求
- 确认赠与无效,要求返还本金640万元及暂计利息545306.66元,并继续计息至还清。
- 案件成果
- 法院认定男方与第三者发生过男女关系,并确认其中50万元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赠与,判令返还50万元及自2021年5月24日起按同期LPR计算的利息;其余请求未获支持。
- 委托前证据
- 材料载有结婚证、微信及短信、通话录音、银行流水及交易对照材料,但未注明各项取得时间,不能全部认定为委托前已有。
- 案件类型
- 赠与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
-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案件编号
- (2023)浙0483民初xxxx号
- 委托代理律师
- 鲍婷婷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判决书
一、案情介绍
1. 案件简介
女方与男方于2003年登记结婚。女方以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直接或经他人转款为由提起诉讼,主张本金640万元及利息,暂计合计6945306.66元。
法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于11月8日开庭。被告主张资金涉及直播服饰合作、借支、代付款及房产合作收益,否认涉案款项均属赠与;男方及转款经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 委托时的证据情况
原判决记载女方提交结婚证、微信聊天、短信、电话录音文字稿及光盘、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朋友圈截图、保全事项告知书、房产情况、款项往来对比表和银行转账记录。原件未分别记载委托前后的取得时间。
法院结合微信、短信、录音和被告答辩,确认男方与第三者发生过男女关系;并确认相关转款事实。部分房产等证据被认定与本案无关,不能将全部提交材料写成均已获法院采信。
3. 案件关键
第一,关系事实与款项性质分别审查。即使确认二人发生过男女关系,也不能将全部经营往来一律认定为赠与。
第二,资金链条分层核对。男方及女方先向经手人转款合计390万元,经手人再向被告转款370万元;男方另直接向被告转款270万元,被告收款合计640万元。中间环节金额不能重复累计为新增赠与。
第三,法院综合6254671.13元对外支付记录、款项备注、说明材料及男方到庭陈述,认可部分系按男方指示代付。女方关于收支时间不对应即不构成代付的意见未获采纳。
第四,270万元中的50万元被解释为共同购房收益或“茶水费”,但仅有双方口头陈述,证据不足。法院认定这50万元属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应返还;结果不能用总收支差额替代。
4. 办理过程
女方通过聊天、短信、录音及当事人陈述核对关系事实,通过银行流水、款项对比表梳理直接转账与经手人转付,审查收款及支出主体、交易时间、备注和付款用途。
针对被告的代付款抗辩,女方就情况说明的证明力、原始聊天载体、转款时间及前后陈述提出质证。法院结合男方陈述、第三方说明及转款备注作出综合判断;其中50万元购房收益解释未被采纳。
5. 案件结果
判决日期:
法院结合微信、短信、录音及被告答辩,认定男方与第三者发生过男女关系;对款项性质另行审查后,确认男方向被告赠与500000元的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LPR自2021年5月24日起计算,未采用女方主张的2021年5月18日起息;其余诉讼请求驳回。
受理费减半302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209元,由女方负担32674元、被告负担2535元。材料未附上诉结果、生效证明或执行回款凭证,不能表述为50万元已经到账。
二、判决书
已脱敏文书 · 共1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