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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 福建 · 厦门

鲍婷婷律师代理原配(原告、二审上诉人)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认定不正当关系,二审改判返还原告20万元

案件特征
一审因款项性质证据不足驳回;二审补充录音;微信索款、转账明细相互印证;二审撤销原判并改判
核心诉求
确认男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无效,要求返还2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案件成果
二审法院认定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确认在此基础上赠与夫妻共同财产201411.87元的行为无效;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诉请范围内返还200000元,判令男方和第三者支付保全费1520元,并重新分配两审诉讼费。
委托前证据
文书记载一审提交结婚证、微信聊天、微信转账及电子凭证,二审补充录音;未记载各证据取得时间,不能全部认定为委托前已掌握。
案件类型
赠与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案件编号
(2023)闽02民终xxxx号;一审:(2023)闽0212民初xxxx号
委托代理律师
鲍婷婷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一审判决书

三、二审判决书

一、案情介绍

1. 案件简介

女方与男方于1994年登记结婚。女方陈述第三者原系男方房屋租客,后发现两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及多笔转款,遂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20万元。

一审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男方和第三者经传唤未到庭。女方提交的记录显示,2019年至2023年间男方通过微信转账174323.87元,通过对方在聊天中提供的二维码付款27088元,合计201411.87元;诉讼请求维持200000元。

一审认为现有聊天、账目不能证明每笔款项的用途及赠与性质,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女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并改判。

2. 委托时的证据情况

文书记载一审提交结婚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转账电子凭证,并有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往来账目明细佐证。

二审补充提交通话录音,法院确认其真实性,并结合其他事实审查关联性。录音涉及第三者承认索要钱财的内容;聊天记录同时反映示爱、以怀孕为由索款及男方回应已给付较多款项。

这些是法院文书记载的诉讼中证据,不等同于委托前证据清单。原件未证明孩子确实存在,不能将第三者关于怀孕、生子的说法写成已经查明的事实。

3. 案件关键

(1)一审与二审对证据的评价不同。一审以款项用途不明确、赠与关系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二审结合补充录音、聊天内容及资金记录,认定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赠与夫妻共同财产。

(2)受赠性质须结合关系及资金证据综合判断。二审认为第三者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201411.87元存在赠与以外性质,确认均属赠与,侵犯女方共同财产权且违反公序良俗,赠与无效。

(3)认定的赠与总额与判令返还额不同。法院认定赠与201411.87元,但女方仅主张200000元,未超过受赠数额,属于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故支持200000元。

(4)关于聊天记录是否被全部删除,女方在二审提出不同陈述,不能将一审关于全部删除的记载不加区分地当作终审认定。

4. 办理过程

一审通过婚姻关系、电子聊天、转账及盖章账目材料证明财产来源、双方交往和资金去向;一审不利判决后提起上诉,针对关系认定、赠与性质和举证责任提出异议。

二审补充录音,与既有索款聊天及转账记录互相印证,推动法院重新评价证据并纠正一审认定。女方还为本案财产保全支付1520元,二审支持由男方、第三者承担该费用。

现有材料为两审判决和客户查阅版,未附实际执行、到账凭证,不将判决支持写成已追回全部款项。

5. 案件结果

2023年10月2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定男方婚内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基于该关系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同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男方向第三者赠与201411.87元的行为无效;第三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女方返还200000元;男方及第三者于同一期限内支付女方保全费1520元。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判决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按二审主文,一审案件受理费4322.8元,减半收取2161.4元,男方承担50元、第三者承担2111.4元;二审受理费4322.8元,男方承担50元、第三者承担4272.8元。两审文书对一审受理费的记载有差异,此处按终审主文列示。

二审判决日期按文书原件落款2023年10月27日记载。现有材料未显示款项实际履行情况,判决结果不等同于执行到账。

二、一审判决书

已脱敏文书 · 共5页

三、二审判决书

已脱敏文书 · 共6页

资料依据已核对原始法院文书的案件总结及配套材料整理。展示内容已脱敏;实际执行和履行情况以相应凭证为准。

判决金额与实际回款不同;个案结果不构成其他案件的结果承诺。

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