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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 浙江 · 温州

鲍婷婷律师代理原配(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处理赠与财产返还争议 一审认定婚外情侣关系,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调解确认支付33万元

案件特征
婚内多渠道转账;双向流水核算;车辆保险及购置税争议;一审判决、二审调解;解保后分期及违约执行条款
核心诉求
确认婚内赠与无效并追回款项;一审最终请求返还519280.9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成果
一审法院认定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展为婚外情侣关系,确认相关赠与无效,判令返还492009.67元及利息;二审最终调解确定支付330000元,任一期未按时支付,可按总额400000元扣除已付款申请强制执行。最终给付安排以二审调解为准,两审金额不能累加为回款。
委托前证据
文书记载聊天记录、行动轨迹、微信交易明细及支付凭证、车辆购置税发票和保险单等;未明确各项证据的取得时间,不能全部认定为委托前已掌握。
案件类型
赠与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调解日期
案件编号
二审(2024)浙03民终xxxx号;一审(2023)浙0382民初xxxx号
委托代理律师
鲍婷婷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一审判决书

三、二审调解书

一、案情介绍

1. 案件简介

女方与男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2023年8月离婚、10月复婚。一审法院查明,男方与第三者于2021年7月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22年10月左右分手,至2023年4月仍有往来。女方发现婚内转账及车辆相关支出后起诉,诉请随流水核对从167346.24元调整为426346.24元,最终为519280.9元及相应利息。第三者提出不知男方已婚、部分属于借款返还或其他费用、女方已经离婚等抗辩。一审判决后,第三者上诉,二审通过调解结案。

2. 委托时的证据情况

现有材料未单列委托前的证据清单和取得日期。一审列明的在案材料包括身份及婚姻登记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行动轨迹记录、微信交易明细与支付凭证、车辆购置税发票、保险单,以及被告提交的聊天与银行转账记录。另有原告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支付宝、微信、银行流水及庭审笔录,属于诉讼中的取证材料,不能写成客户委托前全部持有。

3. 案件关键

一审核对2021年7月至2023年4月的转款:微信215887.4元、银行259000元、支付宝20200元,共495087.4元;扣除第三者转回男方的15448.22元,净额479639.18元。车辆保险费12370.49元获支持,购置税11823.01元因仅有发票、缺少相应付款记录未获支持,一审返还总额为492009.67元。法院认定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展为婚外情侣关系,相关赠与损害女方权益并违背公序良俗;第三者所称与男方之间的个人债务可另行主张。利息从法院收到相关材料之日2023年7月18日起算,未采用女方主张的2023年5月8日。

4. 办理过程

女方于2023年7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相关存款并查封车辆;随后于8月立案。一审经历两次开庭,结合当事人举证、法院调取的多渠道交易记录及双方陈述,核对赠与、反向转款及车辆费用。一审判决后进入上诉程序,二审以解除财产保全作为分期履行时间的起点,并将任何一期违约后的执行金额及扣减已付款方式写入调解协议。

5. 案件结果

调解日期:

一审法院认定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展为婚外情侣关系,相关赠与损害女方权益并违背公序良俗,确认赠与无效,判令第三者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492009.67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3年7月18日起按同期LPR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驳回其他诉请。案件其后进入二审,最终给付安排以二审调解为准。

二审最终调解约定:女方在协议签订后解除相关财产保全;第三者支付330000元,第一期150000元于解除保全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二至第四期各60000元,分别于解除保全后七个月、十三个月、十九个月内支付。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女方可按总额400000元扣除已付款申请强制执行,并放弃本案其他请求。

一审受理费9122元及保全费1387元合计10509元由女方承担;二审受理费减半为4300元由第三者承担。协议经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并获法院确认。现有材料未提供解保日期及完整付款凭证,不能推定分期款已经到账,也不能把一审金额与二审金额相加。

二、一审判决书

已脱敏文书 · 共12页

三、二审调解书

已脱敏文书 · 共3页

资料依据已核对原始法院文书的案件总结及配套材料整理。展示内容已脱敏;实际执行和履行情况以相应凭证为准。

判决金额与实际回款不同;个案结果不构成其他案件的结果承诺。

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