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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 北京

鲍婷婷律师代理原配(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认定婚内不正当男女关系,二审维持返还原告168万元判决

案件特征
婚内多账户转账 + 共同消费扣减争议 + 百万元现金返还抗辩 + 二审维持原判
核心诉求
确认男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要求返还1724228.91元,并在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成果
法院认定男方在婚内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确认赠与行为无效,酌情扣除可认定的消费后判令返还168万元;二审驳回第三者上诉,维持原判,未支持以向男方返还100万元现金为由减免对女方的返还义务。
委托前证据
材料未明确记载取得时间;诉讼中已提交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等证据。
案件类型
赠与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案件编号
(2025)京03民终xxxx号
委托代理律师
鲍婷婷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判决书

一、案情介绍

1. 案件简介

女方与男方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长期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转账及为其支付费用。女方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1724228.91元。一审支持赠与无效并判令返还168万元,第三者不服,提起上诉。

2. 委托时的证据情况

现有材料未区分证据在委托前还是委托后取得。判决书记载,女方提交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核对往来款项;庭审还审查了消费及购物凭证、银行取现记录、协议书、相关人员银行流水和证人陈述。二审中,女方补充提交律师费支付记录,用于证明其主张权利与双方签署协议的先后关系,法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3. 案件关键

第一,赠与行为的效力。法院认定男方在婚内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长期给付款项,损害配偶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赠与应全部无效。第三者以不知男方已婚、属于善意接受为由拒绝返还的抗辩未获支持。

第二,返还范围。双方对核对后的转款差额1724228.91元存在相应证据,争议主要在消费扣减及其他款项性质。第三者主张部分款项属于家具补偿,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结合认可的消费、购物及共同出行情况酌情扣减,最终确定返还168万元。

第三,100万元现金返还抗辩。第三者提交取现记录及协议书,主张已经向男方返还100万元。女方对此提出异议。二审认为,女方已明确要求第三者返还款项后,第三者仍与男方通过现金方式清偿的主张不能免除其向女方返还的义务;无论其是否确已向男方返还该款,均不能据此减少本案应返还女方的金额。

4. 办理过程

围绕赠与无效和返还范围整理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交易明细,对转出、转回及代付费用逐项核对;结合消费凭证区分第三者主张与法院认可的扣减。针对现金返还争议,审查取现记录、协议书、相关资金往来及证人陈述,并结合女方已经主张返还的事实提出抗辩。二审补充律师费支付记录,说明主张权利的时间背景,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案件结果

判决日期:

法院认定男方在婚内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相关赠与损害配偶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确认1724228.91元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1680000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20318元由上诉人负担。现有材料未包含执行到账凭证,不能将判决返还金额表述为实际收款金额。

二、判决书

已脱敏文书 · 共16页

资料依据已核对原始法院文书的案件总结及配套材料整理。展示内容已脱敏;实际执行和履行情况以相应凭证为准。

判决金额与实际回款不同;个案结果不构成其他案件的结果承诺。

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