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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 江苏 · 南京 · 栖霞

鲍婷婷律师代理原配(原告)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认定婚内不正当交往关系,判决返还原告14.89万余元及利息

案件特征
离婚后追索婚内赠与 + 短信与转账证据印证 + 撤诉不等于放弃实体权利争议 + 支持本金及利息
核心诉求
确认男方与第三者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返还148974.13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成果
法院认定男方婚内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并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全额支持返还148974.13元及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的利息;未采纳两被告关于离婚调解已处理全部争议、女方构成重复起诉的抗辩。
委托前证据
材料未明确记载取得时间;诉讼中已有短信、转账记录及此前诉讼材料,原被告均认可案涉转账和花费金额。
案件类型
赠与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案件编号
(2025)苏0113民初xxxx号
委托代理律师
鲍婷婷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判决书

一、案情介绍

1. 案件简介

女方与男方于2001年登记结婚,2024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男方婚内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交往,并向其转账、支付消费。女方曾就案涉赠与提起诉讼后撤诉,此后再次起诉,请求返还148974.13元及利息。法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

2. 委托时的证据情况

现有材料未明确区分证据取得时间。判决书记载,女方提供与男方及第三者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婚内不正当交往;相关转账记录和当事人陈述支持案涉金额。庭审还审查了离婚调解书、调解笔录、此前撤诉卷宗,以及当事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

3. 案件关键

第一,不正当交往与赠与无效。短信、转账记录能够证明男方婚内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交往,两被告对此亦未否认。法院认定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第二,返还金额。原被告均认可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转账、花费148974.13元,法院支持返还全部本金及利息损失。

第三,离婚调解与此前撤诉的影响。两被告主张女方撤诉是离婚财产安排的一部分,已经放弃向第三者追索。女方提出,撤诉仅终结此前诉讼程序,最终权利处分应以调解书为准,相关聊天不足以证明其放弃案涉财产权利。法院认为,相关案件材料并无两被告所称约定,聊天中放弃起诉的表述未体现在最终调解协议中,女方从未向第三者承诺放弃追索,故未构成重复起诉。

4. 办理过程

以短信记录、转账记录及当事人对款项的认可证明赠与事实和金额;对被告提交的聊天、调解和撤诉材料分别就关联性、证明目的提出质证,核对最终调解协议是否明确处理案涉赠与。围绕程序撤诉与实体权利处分的区别,回应放弃追索及重复起诉的抗辩,同时请求返还本金、赔偿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5. 案件结果

判决日期:

法院认定男方婚内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确认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48974.13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4.5元、保全费1297元,由两被告负担。现有材料未包含上诉、生效或执行到账证明,实际履行情况待后续材料核实。

二、判决书

已脱敏文书 · 共10页

资料依据已核对原始法院文书的案件总结及配套材料整理。展示内容已脱敏;实际执行和履行情况以相应凭证为准。

判决金额与实际回款不同;个案结果不构成其他案件的结果承诺。

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