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 江苏 · 南京 · 栖霞
鲍婷婷律师代理原配(原告)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认定婚内不正当交往关系,判决返还原告24.64万余元及利息
- 案件特征
- 离婚后追索婚内赠与 + 微信、支付宝转账及代付消费 + 撤诉与实体权利放弃争议 + 支持本金及利息
- 核心诉求
- 确认男方与第三者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返还246676.54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 案件成果
- 法院认定男方婚内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并确认赠与无效,判令返还246416.24元及利息;未采纳以此前撤诉和离婚调解为由拒绝返还的抗辩,仅扣除无法证明发生于婚内的117.5元车票费和142.8元外卖费。
- 委托前证据
- 材料未明确区分取得时间;诉讼中提交短信、转账及购物记录,并核对此前撤诉和离婚调解材料。
- 案件类型
- 赠与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案件编号
- (2025)苏0113民初xxxx号
- 委托代理律师
- 鲍婷婷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判决书
一、案情介绍
1. 案件简介
女方与男方于2001年登记结婚,202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交往,长期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并代付车票、外卖及网购物品费用。女方此前曾就相关赠与起诉后撤诉,本次再次请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款项及利息。
2. 委托时的证据情况
现有材料未明确记载各项证据的取得时间。判决书记载,女方提供与男方、第三者之间的短信记录,以及转账、购物等记录;庭审还核对了离婚调解书、此前撤诉卷宗和相关微信聊天记录。
3. 案件关键
第一,短信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婚内不正当交往,男方亦未否认,法院据此认定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第二,转账与代付费用须证明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诉请246676.54元中,117.5元车票费、142.8元外卖费未显示具体时间,法院扣除260.3元,支持返还246416.24元。
第三,此前撤诉和离婚调解是否阻却再次追索。两被告认为女方已就全部财产争议达成协议并放弃起诉。法院核查后认为,相关案件材料并无其所称约定,聊天中放弃起诉的表述未最终体现在调解协议中,女方也未向第三者承诺放弃该部分财产权利,因此不采纳该抗辩。
4. 办理过程
通过短信与资金、消费记录相互印证,说明不正当交往与赠与之间的关联;按支付宝、微信及代付消费梳理返还范围。针对放弃追索的抗辩,结合离婚调解书、撤诉卷宗及聊天内容进行质证,区分撤诉这一程序行为与对案涉财产实体权利的处分,并主张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5. 案件结果
判决日期:
法院认定男方婚内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判决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46416.24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0元,由两被告负担。现有材料未包含上诉、生效或执行到账证明,实际履行情况待后续材料核实。
二、判决书
已脱敏文书 · 共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