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 广东 · 深圳 · 南山
鲍婷婷律师代理未成年女儿(原告)诉父亲支付抚养费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支付欠付抚养费26.7万元
- 案件特征
- 离婚协议约定月度抚养费 + 多年欠付核算 + 银行流水核对 + 区分日常支出与大额专项费用
- 核心诉求
- 追索欠付抚养费,并要求父亲分担额外医疗、教育等费用及承担诉讼、保全费用。
- 案件成果
- 法院确认应付抚养费882000元、已付615000元,判令父亲支付2012年9月至2024年11月欠付抚养费267000元,并承担受理费和保全费1889.51元。
- 委托前证据
- 判决记载离婚协议、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支付宝及微信交易记录、借记卡明细和微信聊天记录;未载明各项材料是否在委托前已经取得。
- 案件类型
- 抚养费纠纷
- 审理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案件编号
- (2024)粤0305民初xxxx号
- 委托代理律师
- 鲍婷婷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判决书
一、案情介绍
1. 案件简介
本案原告为未成年女儿,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父母于2012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遇重大疾病、升学、出国留学等大额开支时另行分担一半。因月度抚养费欠付及额外费用分担发生争议,女儿起诉父亲。
2. 委托时的证据情况
审理中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支付宝交易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借记卡历史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文书未说明这些材料取得与委托之间的时间关系;上述证据为诉讼中提交的材料。
3. 案件关键
一是核清应付与已付金额。原告最初计算欠款为261000元,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应付882000元、已付615000元,法院最终支持欠付267000元。父亲关于部分期间已经现金或微信支付的抗辩,缺少证据证明。
二是区分固定抚养费与专项费用。原告另主张医疗、补习等643374.05元的一半,法院认为所提交记录属于日常生活及教育开支,不属于协议约定另行分担的大额专项支出,未予支持。
4. 办理过程
原告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与鲍婷婷律师参加庭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离婚协议、历史转账明细以及双方庭审确认核算欠款,并分别审查月度抚养费与额外费用的请求依据。
5. 案件结果
判决日期:
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付抚养费267000元,并负担受理、保全费用1889.51元;其他诉请被驳回。现有材料未证明上述判决款项已经到账,不能将历史已付615000元或判决支持267000元混写为本次诉讼实际回款。
二、判决书
已脱敏文书 ·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