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 浙江 · 杭州 · 西湖
鲍婷婷律师代理原配(原告)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认定婚内不正当关系,判决返还原告3403.83元及利息
- 案件特征
- 婚内转款+录音与多平台交易核查+双方往来款抵扣+赠与无效
- 核心诉求
- 确认赠与无效,要求返还10808.83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 案件成果
- 法院认定男方与第三者存在婚内不正当关系,确认净额3403.83元赠与无效,判令返还并自2025年2月17日起按一年期LPR计息。
- 委托前证据
- 现有材料未明确委托前具体证据清单及取得时间;诉讼中审查了结婚证、录音、QQ、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款记录等。
- 案件类型
- 赠与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案件编号
- (2025)浙0106民初xxxx号
- 委托代理律师
- 鲍婷婷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判决书
三、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
一、案情介绍
1. 案件简介
女方与男方于1999年5月11日登记结婚,男方与第三者原系同事。女方主张男方婚内与第三者发展不正当关系,向其转款并代付网购费用,认为相关赠与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女方曾于2024年8月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诉讼后撤诉,2025年2月再次起诉,变更诉请后要求返还10808.83元及利息。
2. 委托时的证据情况
判决载明法院审查了结婚证、录音、QQ转款记录、微信转款记录、支付宝及银行转账记录和当事人陈述。现有材料未说明上述证据何时取得,委托前已掌握的具体范围未见记载。
3. 案件关键
一是关系与款项性质。第三者否认婚外情及赠与,主张款项属于同事人情往来、红包、借款和报销,并提出房产合伙投资退出争议。法院综合录音和相互转款记录,认定两被告存在婚外情关系,男方为维持不正当情人关系而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违反公序良俗。
二是双向往来款抵扣。法院核定男方向第三者转款13701.99元,第三者向男方转回10298.16元,抵扣后的3403.83元被认定为无对价赠与。实际支持金额低于10808.83元诉请金额。
三是利息起算。法院未支持女方要求提前起算利息的部分,确定从本案立案之日2025年2月17日起计息。
4. 办理过程
法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女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男方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或提交证据。法院按QQ红包、微信红包、支付宝、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分别核对双方往来,再计算赠与净额,并结合录音认定双方关系。
5. 案件结果
判决日期:
法院认定男方与第三者存在婚内不正当关系,确认3403.83元赠与无效,判令第三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并支付自2025年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77元由女方负担53元、第三者负担24元。
原件另附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说明履行期限届满后可申请执前督促、督促不成进入执行程序等事项;该告知书不是已经执行到款的证明。现有材料未证明判决款实际到账。
二、判决书
已脱敏文书 · 共6页
三、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
已脱敏文书 · 共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