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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 江苏 · 镇江 · 丹阳

鲍婷婷律师代理原配(原告)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认定不正当男女关系,判决返还原告236万余元

案件特征
长期婚内转款;银行与支付平台调查;双向流水扣减;执行悬赏
核心诉求
确认赠与无效,返还2364945.57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一年期LPR利息,并承担诉讼、保全及公告费用。
案件成果
法院认定男方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确认赠与无效,判令第三者返还2364945.57元,利息损失请求未获支持。执行阶段发布悬赏公告,但现有材料未证明执行款已到账。
委托前证据
材料记载结婚证、微信聊天与转账、银行流水及当事人陈述,但未逐项说明委托前掌握范围。
案件类型
赠与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案件编号
(2024)苏1181民初xxxx号
委托代理律师
鲍婷婷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判决书

三、调查令

四、悬赏公告

一、案情介绍

1. 案件简介

女方与男方于1993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法院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1日通过微信及中国银行卡转账3855867.15元,其中微信764758.15元、银行卡3091109元,女方对此不知情。

另一方向男方转款1490271.58元,其中微信51472.58元、银行卡1438799元,另通过微信亲属卡为男方代付650元,合计1490921.58元。

2. 委托时的证据情况

判决记载结婚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流水及当事人陈述。2024年3月21日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调查,不能将后续调查材料一概写成委托前已有证据。

3. 案件关键

男方未经女方同意,非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相关赠与无效。返还数额按双向往来扣减:3855867.15元-1490921.58元=2364945.57元,650元亲属卡代付亦被扣除。

本金与利息分别审查:法院支持本金,未支持原告要求的起诉后利息损失;逾期履行判决时的法定迟延履行利息另按主文处理。

4. 办理过程

法院于2024年3月8日立案,6月7日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8月2日公开开庭。男方经公告送达、另一被告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另一被告庭前提交过证据。

调查材料包括六页调查令,授权鲍婷婷、委托律师向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财付通及支付宝调查双方交易。其中银行范围自开户至2024年3月21日,微信范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21日,支付宝范围为2010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21日;调查令有效期为2024年4月3日至4月22日。第5、6页为银行调查令的另一版本,不能按六个独立渠道统计。调查授权不等于已经获得全部回函。

执行阶段,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7日发布悬赏公告,执行案号为(2025)苏1181执xxxx号,涉案标的2393721.57元。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有效财产线索并使执行全部或部分到位时,申请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支付悬赏金,于到位当天兑现;悬赏期自2025年6月27日至执行完毕。

5. 案件结果

2024年8月2日,法院认定男方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确认男方为维持该关系而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并判令第三者限期返还2364945.57元。诉请本金获得支持,利息损失请求未获支持;受理费257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1120元,两被告分别负担15560元。

执行公告的2393721.57元是执行阶段列示标的,不替代判决本金,也不代表已到账。现有材料没有执行回款凭证、已付悬赏金或执行完毕证明。

二、判决书

已脱敏文书 · 共5页

三、调查令

已脱敏文书 · 共6页

四、悬赏公告

已脱敏文书 · 共1页

资料依据已核对原始法院文书的案件总结及配套材料整理。展示内容已脱敏;实际执行和履行情况以相应凭证为准。

判决金额与实际回款不同;个案结果不构成其他案件的结果承诺。

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