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 浙江 · 杭州 · 上城
鲍婷婷律师代理原配(原告)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查明男方婚内与第三者存在男女关系,判决返还原告97537.57元及利息
- 案件特征
- 微信往来净额核对;外卖代付款;区分赠与与另案借贷;男方承认关系并同意返还
- 核心诉求
- 确认赠与无效,要求被告返还102537.57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 案件成果
- 法院查明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存在男女关系,确认其向被告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判令被告返还97537.57元,并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2024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3.45%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未见本案实际收款凭证。
- 委托前证据
- 诉讼中提交结婚证、保证书、微信转账及交易明细、银行流水、美团订单、借条等;现有材料未明确委托前已掌握的具体清单和取得时间。
- 案件类型
- 赠与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案件编号
- (2024)浙0102民初xxxx号
- 委托代理律师
- 鲍婷婷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判决书
一、案情介绍
1. 案件简介
女方与男方于1997年登记结婚。法院查明,被告与男方均认可自2020年起存在男女关系,男方作为第三人到庭并同意款项返还女方;被告辩称交往时并不知男方已婚。
女方主张婚内赠与应属无效,变更后的本金诉请为102537.57元,由微信转账差额97126.57元、另主张的5000元及美团外卖代付款411元组成,并要求自2023年2月15日起计算利息。
2. 委托时的证据情况
判决列明经质证的结婚证、保证书、微信转账截图、微信支付电子凭证及交易明细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美团订单截图、借条和庭审记录。材料未交代各证据取得时间及委托时交付情况,不将全部诉讼证据写成委托前已有。
3. 案件关键
各方在庭审中确认2020年至2023年男方向被告的微信转账,比被告回转多97126.57元,且与另案民间借贷交付款项不重合。
另案借款已通过调解及司法确认处理。女方认为另案归还金额计算存在5000元差额,法院认为该项不属于本案赠与法律关系,不能通过本案推翻另案协议,未予支持。另案293200元借款余额不能并入本案返还成果。
三笔美团外卖款127.5元、162元、121.5元共411元,被告认可系赠与,法院支持返还。法院确认男方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女方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
4. 办理过程
法院于2024年6月19日收诉,调解不成后于10月31日正式立案,适用普通程序,202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通过核对转账净额、订单及另案借贷材料,分别确定赠与范围和应排除的争议款项。
对于利息起算,法院未采用女方请求的2023年2月15日,酌定自收诉日2024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以判决主文为准。
5. 案件结果
2025年5月27日,法院在查明男方于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存在男女关系的基础上,确认其向被告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判令被告返还97537.57元及上述利息,驳回其他请求。受理费2351元由女方承担113元、被告承担2238元。现有材料未包含本案实际收款或执行结果凭证,不能将判决金额写为已经到账。
二、判决书
已脱敏文书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