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 浙江 · 金华 · 婺城
鲍婷婷律师代理金华医美公司经营者(原告)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认定不正当男女交往关系,判决返还原告111.2万元及利息
- 案件特征
- 金华医美公司经营者追索婚内赠与第三者的财产;争议涉及不正当男女交往关系认定、136.2万元转款中已返还25万元的扣除,以及账户保全与协议离婚的衔接。
- 核心诉求
- 请求确认男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136.2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 案件成果
- 法院认定男方婚内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交往关系,确认赠与无效;扣除第三者已返还男方的25万元,判决第三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11.2万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既有案情介绍记载钱款在判决生效前基本到位,具体履行金额及完整付款凭证待补充。
- 委托前证据
- 委托前已有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和现场视频;现场视频后续未作为核心证据使用。
- 案件类型
- 赠与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案件编号
- (2023)浙0702民初xxxx号
- 委托代理律师
- 鲍婷婷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判决书
一、案情介绍
1. 案件简介
原告在金华经营医美公司,委托鲍婷婷律师追索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第三者的财产。法院查明,男方婚内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男女交往关系,自2023年2月18日至6月28日向第三者转账共计136.2万元;第三者曾于2023年3月31日向男方返还25万元。
原告请求确认相关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136.2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第三者就已返还25万元的扣除及利息承担提出抗辩。诉讼期间,原告与男方于2023年9月26日登记离婚。
2. 委托时的证据情况
据既有案情介绍,委托前原告已经掌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和现场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双方的交往情况,银行记录对应男方向第三者持续转款的事实。现场视频后续未作为核心证据使用。
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结婚证、出轨保证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用于证明婚姻关系、男女交往、资金往来与相关财产追索权利。
3. 案件关键
关系认定与赠与效力是本案的首要争点。法院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男女交往关系,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第三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无效。
返还金额须扣除已经返还的款项。法院确认转款总额为136.2万元,同时确认第三者已经返还男方25万元,因此判决返还的本金为111.2万元。对于原告提出的利息损失,法院支持自2023年6月29日起计算。
财产保全与婚姻关系处理同步推进。既有案情介绍记载,拟保全车辆已被处置后,办案转向账户保全,并在诉讼过程中推进协议离婚,使财产追索与婚姻关系处理相衔接。
4. 办理过程
原告于2023年8月17日提起诉讼。诉前调解未成,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与男方于2023年9月26日签署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相关协议作为诉讼证据提交,对男方婚内赠与及原告追索相关款项作出约定。
据既有案情介绍,案件原拟围绕第三者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但该车辆已经被处置,随后转向账户保全。相关款项之后进入保全账户;律师同时起草离婚协议,推进协议离婚。
法院于202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鲍婷婷律师参加诉讼。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关系及转款证据、第三者提交的25万元返还记录进行审查,并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判决。
5.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男方婚内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交往关系,并确认男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无效。2023年10月26日,法院判决第三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11.2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金计算为136.2万元转款减去第三者已经返还男方的25万元,即111.2万元。利息以111.2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55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53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第三者负担12053元。
既有案情介绍记载,相关钱款在判决生效前已基本到位,并记载款项进入保全账户。该记载不等同于原告已经全额收款;具体履行金额及完整付款凭证待补充。
二、判决书
本案民事判决书第1—8页,个人信息及案号流水序号已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