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 浙江 · 杭州 · 西湖
鲍婷婷律师代理原配(原告)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认定不正当男女关系,确认赠与无效,驳回返还本金及利息请求
- 案件特征
- 特殊金额转账;庆生照片与停车记录;双向流水核查;确认赠与无效但无新增给付
- 核心诉求
- 确认男方与第三者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返还10354元及自2023年2月15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 案件成果
- 法院认定男方与被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确认两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因被告向男方支付款项超过相关转出款,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未判令新增返还本金或利息。
- 委托前证据
- 审理材料涉及转账记录、照片及停车缴费记录等,但未说明具体委托时间与取得时间,不能确认委托前已掌握的完整清单。
- 案件类型
- 赠与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案件编号
- (2024)浙0106民初xxxx号
- 委托代理律师
- 鲍婷婷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判决书
一、案情介绍
1. 案件简介
女方与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女方认为男方婚内与被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转账,遂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和返还财产。变更后的诉请本金为10354元,利息自2023年2月1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还清,本息暂计11122.89元。
被告否认不正当关系,称系男方单方追求,所收红包及转账已陆续向男方返还。男方在本案列为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
2. 委托时的证据情况
材料未载明委托前证据的完整范围和取得时间。法院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包括结婚证、微信转账记录、停车缴费记录、照片、微信流水汇总、银行支付凭证、支付宝支付凭证及当事人陈述。这些属于审理证据,不能全部推定为委托前已经取得。
3. 案件关键
(1)关系认定结合多类证据。单独庆生、购物等亲密行为与持续出现的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转账相互印证;结合被告明知男方已婚仍长期收款的事实,法院认定二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2)赠与效力与返还范围分开判断。男方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维系婚外关系,女方事后不予追认,法院确认赠与无效;但是否仍须返还还应核对双方资金往来。
(3)双向流水决定本案给付结果。法院查明2016年至2023年男方向被告转账及红包共209682.84元,被告向男方支付共231083元。被告已支付金额超过相关转出款,法院认定无需再向原告返还,利息请求亦未支持。
(4)不得混淆身份和收款方向。男方为第三人,转回男方的款项不等于女方本人收到本案执行款;确认赠与无效也不等于支持原告全部金钱请求。
4. 办理过程
法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因存在不适宜情形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5月14日和10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女方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案件围绕关系证据、赠与性质及双向款项进行审查。
法院综合庆生照片、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停车记录和支付凭证等认定关系及资金往来,并分别处理确认无效、本金返还和利息请求。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审理。
5. 案件结果
2025年10月31日,法院认定男方与被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判决确认两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核对双向款项后,驳回原告返还本金及利息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没有新增金钱给付判项,不能将诉请10354元写为判决返还金额,也不能将历史转回男方的231083元写为本案判决执行到账。
二、判决书
已脱敏文书 ·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