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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 浙江 · 杭州 · 西湖

鲍婷婷律师代理女方(原告)处理赠与财产返还纠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调解确认返还80602元,首饰已当庭退还

案件特征
赠与合同纠纷;一审调解;现金与首饰分别返还;实物当庭交付
核心诉求
处理赠与财产返还争议,追回相关款项与首饰。
案件成果
调解确认被告于2025年3月27日前返还80602元;足金项链一条及挂坠一个已当庭退还。现有材料未证明现金实际到账。
委托前证据
现有材料未载明委托前的证据清单和取得时间,不能据此确认已掌握哪些证据。
案件类型
赠与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调解书日期
案件编号
(2024)浙0106民初xxxx号
委托代理律师
鲍婷婷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调解书

一、案情介绍

1. 案件简介

原告女方就赠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处理相关财产返还争议。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进行调解,各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分别约定现金及首饰返还。

调解书未载明初始诉请金额、具体转账经过或当事人职业。本案文书列明原告与一名被告,付款义务按调解书确定。

2. 委托时的证据情况

现有材料包括两页民事调解书及客户查阅版材料,客户版内容与调解条款相互核对。材料未披露委托前具体掌握的证据及取得时间。

3. 案件关键

(1)区分现金与实物。80602元是约定在2025年3月27日前支付的款项;金项链和挂坠则明确记载已当庭退还,不能混写为全部已履行。

(2)准确说明结案方式。调解书确认双方自愿达成的返还协议,未作出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认定,也未以判决主文确认赠与无效。

(3)完整保留其他条款。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7.5元由被告负担。

4. 办理过程

原告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法院主持调解,将金钱给付和特定首饰交付分别列入协议,明确各自期限并记录首饰当庭退还情况。各方同意调解协议自其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确认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5. 案件结果

2025年3月17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应于2025年3月27日前退还80602元,并确认周大福牌足金项链一条、挂坠一个已当庭退还。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907.5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现有材料能够证明首饰当庭返还,但未提供80602元实际支付凭证,不能认定现金已经到账。

二、调解书

已脱敏文书 · 共2页

资料依据已核对原始法院文书的案件总结及配套材料整理。展示内容已脱敏;实际执行和履行情况以相应凭证为准。

判决金额与实际回款不同;个案结果不构成其他案件的结果承诺。

证明材料